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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安全技术管理条例

发布时间:2008-09-27
    随着学校的发展,全校的教学实验、科研任务不断增加,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安全管理,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安全健康,特制定本条例:

一、各教研室、实验室和研究中心必须认真贯彻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约方针,制定安全管理制度、操作规程、指定兼职环保技安员负责本室的安全工作。

二、学生进实验室做实验之前,由室技安员进行安全教育,否则不准操作。

三、本科生做实验时,必须有指导教师临场指导;研究生必须有导师或其它教师负责指导。不经导师批准不能独立操作;从事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活动。必须有两人以上同时进行。

四、教学和科研实验所用的设备、仪器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,必须有指导教师进行讲解,试车合格才准许操作。不准动用其它无关设备、仪器、设施等,不准改动、拆动安全装置。

五、实验室主任、指导教师要负责学生在实验室的教学和科研实验的技术安全,有权责令违章违纪者停止操作,并做出检查。

六、节假日、夜间(1800时至次日800)进行教学和研究实验时,事先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,并在院、系里主管安全的副主任备案后方可进行。学生做实验时,必须有指导教师在现场。

七、对易燃、易爆、剧毒药品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,健全领取、发放、储存、登记等项规章制度。绝不准乱扔乱放、随意倾倒、销毁处理。

八、在教学和科研实验过程中,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。发生事故要保护好现场,及时向教研室、院、系报告。造成人身伤害的,要立即报告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。

九、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的管理,严格执行用电管理制度。不准擅自改动、安装仪器设备和电器设施,不准乱接、乱拉电线,接临时电线必须向动力部门和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,待批准后由持电工证的正式电工安装。

十、电钻、手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,必须按规定没有安全保护装置。

十一、承揽校外的教学、实验和生产任务时,在签订协作合同的同时,要明确安全责任。

十二、进行科研、生产活动之前、必须制定安全措施。对危险性较大的科研生产项目。要指派临时性的安全负责人,做好安全工作。

十三、实验员和科研人员及学生做实验时,根据实际情况,应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。

十四、实验室内要文明整洁,仪器设备、材料、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,布局合理。废旧物品要及时清理,不准堆放与实验工作无关的一切私人物品。要设有安全通道,实验室内严禁吸烟。

十五、本规定适用工程训练中心和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的单位。违反本规定,按有关条款执行处罚。